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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违章异地处理实施方案
来源: windshadow    作者: 发布时间:2004-05-12   点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为了加快公安交通管理改革步伐,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总体思路,努力探索依法行政、便民利民的交通违章异地处理工作新机制,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努力开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新局面,为彝州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办公机制
  为便于工作,全支队设立19个违章处理办公室。具体分布如下:
  第一违章处理办公室设在支队直属大队(地址:楚雄市鹿城西路114号,电话:0878—3113706)
  第二违章处理办公室设在楚雄市交警大队(地址:楚雄市龙江路7号楚雄市交警大队内,电话:0878—3126129)
  第三违章处理办公室设在禄丰县交警大队(地址:禄丰县惠民路交警大队内,电话:0878—4140591)
  第四违章处理办公室设在禄丰县交警大队广通中队(地址:禄丰县广通镇交警中队内,电话:0878—4881249)
  第五违章处理办公室设在禄丰县交警大队一平浪中队(地址:禄丰县一平浪镇交警中队内,电话:0878—4822886)
  第六违章处理办公室设在禄丰县交警大队土官中队(地址:禄丰县土官乡交警中队内,电话:0878—4831011)
  第七违章处理办公室设在禄丰县交警大队罗茨中队(地址:禄丰县落茨镇交警中队内,电话:0878—4821306)
  第八违章处理办公室设在武定县交警大队(地址:武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内,电话:0878—8837519)
  第九违章处理办公室设在武定县交警大队高桥中队(地址:武定县高桥镇交警中队内,电话:0878—8830205)
  第十违章处理办公室设在元谋县交警大队(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商贸大街交警大队内,电话:0878—8216036)
  第十一违章处理办公室设在元谋现交警大队黄瓜园中队(地址元谋县黄瓜园镇交警中队内,电话:0878—8354375)
  第十二违章处理办公室设在永仁县交警大队(地址:永仁县永定镇板桥箐1号,电话:0878—6712155)
  第十三违章处理办公室设在大姚县交警大队(地址:大姚县交警大队内,电话:0878—6213009)
  第十四违章处理办公室设在姚安县交警大队(地址:姚安县宝城路6号,电话:0878—5722449)
  第十五违章处理办公室设在南华县交警大队(地址:南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内,电话:0878—7226061)
  第十六违章处理办公室设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地址:南华县沙桥镇交警中队内,电话:0878—7381110)
  第十七违章处理办公室设在牟定县交警大队(地址:牟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内,电话:0878—5211654)
  第十八违章处理办公室设在双柏县交警大队(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振兴路8号,电话:0878—7711566)
  第十九违章处理办公室设在双柏县交警大队鄂嘉中队(地址:双柏县鄂嘉镇交警中队内,电话:0878—7813122)
  三、实施办法
  (一)凡在楚雄州辖区内道路上查获的适用一般程序处罚、事实清楚、无争议的交通违章案件,一律按本方案实行异地处理。
  (二)凡属下列违章行为不适用异地处理:
  (1)外省籍的机动车驾驶员;
  (2)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的;
  (3)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4)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6)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7)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8)违章情节严重及有盗抢机动车嫌疑,需作扣车、扣证审查处理的;
  (9)一次违章或累积记分满12分的;
  (10)纠正地不处理事后难于处理的。
  (三)值勤民警查获适合异地处理的交通违章,应当按照《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违章异地处理方案》的规定以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名义实施处罚和记分。
  (四)值勤民警查获的轻微交通违章,按当场处理程序(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五)值勤民警在值勤期间查获适合异地处罚的交通违章后,不再扣留违章驾驶员及其机动车的任何证件,由执勤民警填写《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违章处理通知书》交当事人签名,签注单位编码(附后)和执勤民警姓名后,将第二联交当事人,并口头告知违章当事人可在15日内任意选择到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设立的违章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理。
  (六)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或经处理不缴纳罚款的,由违章行为纠正地的大队依照相应程序做出撤消驾驶证决定。
  (七)为便于执法监督检查及完备统计数据,异地处理的交通违章案件,应以纠正地为主,出发地为辅的原则进行违章事实的登录,违章纠正地民警应及时将违章事实进行登记。处理违章时,处罚地民警应先进行微机查询,如相应的违章信息未录入的,应先录入违章事实后,再作处理。
  (八)各违章处理办公室凭《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违章处理统治书》对违章当事人进行处理。处理违章时,应严格审查违章事实和相关证据。对违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给予相应处罚;对违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以处罚,应要求当事人回违章纠正地进行复核后,在进行出发。
  (九)各违章处理办公室在处理违章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处罚权利告知通知书》和《记分通知单》等文书。处罚完毕后,应收回《楚雄州公安交警支队交通违章处理通知书》,一并存档。
  (十)在交通违章处理过程中,对情况特殊,需要免予罚款或免予记分处理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实施异地处理的,由支队分管领导审批,在违章纠正地处理的由大队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罚,民警无权擅自减轻或免予处理。
  (十一)不适合异地处理的交通违章,仍按照一般处理程序实施处罚。
  (十二)为解决个违章办在处理交通违章中的执法主体问题,凡在本大队辖区内的交通违章,违章当事人到本大队的违章办接受处理的,以大队的名义使用本大队的法律文书实施出发;对到违章发生地以外的违章办接受处罚的,以支队名义使用支队的法律文书实施处罚,异地处罚交通违章案件的法律文书统一使用支队下发的,盖有支队行政印鉴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和盖有支队法定代表人印鉴及行政印鉴的决定书,《违章处理通知书》和决定书统一由支队编号。
  (十三)为便于异地交通违章的审批,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委托各交警大队的大队张代为履行对交通违章案件的审批。
  (十四)罚没款的归属,由支队统一按月划归纠正违章民警所属单位。
  (十五)因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大队名义实施处罚的,复议机关为当地县(市)公安局;以支队名义实施处罚的,复议机关为楚雄州公安局。
  (十六)为便于掌握异地交通违章处理情况,各违章处理办公室每月应将处理异地违章情况汇总后,连同月底秩序报表一并报送支队直属大队。
   四、使用系统
  全州交通违章处理办公室均采用微机进行违章处理。统一安装并使用支队开发的“交通违章处罚与记分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进行违章处理、违章信息的管理和法律文书的生成、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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